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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告
佶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告
仕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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