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70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捌角,折合新臺幣玖佰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