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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告
團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團聯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94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

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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