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團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團聯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94號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
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