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12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亞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票面金額欄「554,591」之記載 ,應更正為「554,51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