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泰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0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月蓉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7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許德清 │永豐商業銀│96年12月5日 │1,085,307 │0000000 │ │ │ │ │行中港分行│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