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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請人
普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0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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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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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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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志嘉    │              │96年1月10日 │96年1月31日 │48,96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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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志嘉    │              │96年1月10日 │96年2月28日 │4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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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志嘉    │              │96年1月10日 │96年2月28日 │42,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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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志嘉    │              │96年1月10日 │96年3月31日 │42,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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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志嘉    │              │96年1月10日 │96年4月30日 │42,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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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志嘉    │              │96年1月10日 │96年5月31日 │42,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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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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