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 聲請人
-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8月15日 │66,413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林輝記 │ │ │ │ │ │├───┼─────┼─────┼──────┼─────┼─────┼──┤│002 │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9月15日 │25,2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林輝記 │ │ │ │ │ │├───┼─────┼─────┼──────┼─────┼─────┼──┤│003 │祺林工業股│彰化商業銀│97年7月31日 │45,54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双和分行│ │ │ │ ││ │温金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