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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請人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8月15日 │66,413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林輝記 │ │ │ │ │ │├───┼─────┼─────┼──────┼─────┼─────┼──┤│002 │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9月15日 │25,20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林輝記 │ │ │ │ │ │├───┼─────┼─────┼──────┼─────┼─────┼──┤│003 │祺林工業股│彰化商業銀│97年7月31日 │45,540元 │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双和分行│ │ │ │ ││ │温金海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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