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5號聲 請 人 龍伸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8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翁子婷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龍伸國際藝│台灣企銀林│96年10月25日│200,000元 │0000000 │ │ │ │術股份有限│口分行 │ │ │ │ │ │ │公司乙○○│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