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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48號

聲請人
英輝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1 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1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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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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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建鍾產業股│台灣企銀林│97年9月8日  │8,38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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