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3號聲 請 人 鴻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6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95年1月25日 │45,788元 │0000000 │ │ │ │業銀行埔墘│業銀行埔墘│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