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許麗華
- 當事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1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 │390 │ │ ├──┼──────────────┼──────────────┼───┼────┼───┤ │002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89NY0000000 │ │3000│ │ ├──┼──────────────┼──────────────┼───┼────┼───┤ │003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 │305 │ │ ├──┼──────────────┼──────────────┼───┼────┼───┤ │004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 │2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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