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94號聲 請 人 利豪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4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靜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9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利豪布業有│華南商業銀│96年12月31日│69,989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行蘆洲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