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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37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8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瑞芝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3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隆全鐵工廠│第一銀行新│96年10月31日│17,4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莊分行 │ │ │ │ │ ├───┼─────┼─────┼──────┼─────┼─────┼──┤ │002 │林義中 │合作金庫北│96年10月31日│5,000元 │0000000 │ │ │ │ │三峽分行 │ │ │ │ │ ├───┼─────┼─────┼──────┼─────┼─────┼──┤ │003 │鉅崴企業有│玉山銀行五│96年11月5日 │442,211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股分行 │ │ │ │ │ ├───┼─────┼─────┼──────┼─────┼─────┼──┤ │004 │御庭旺 │元大銀行三│96年11月5日 │485,838元 │0000000 │ │ │ │ │重分行 │ │ │ │ │ ├───┼─────┼─────┼──────┼─────┼─────┼──┤ │005 │首行機械工│華南銀行北│96年10月31日│5,460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三重分行 │ │ │ │ │ │ │公司 │ │ │ │ │ │ ├───┼─────┼─────┼──────┼─────┼─────┼──┤ │006 │豐銘科技股│玉山銀行連│96年10月31日│2,62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城分行 │ │ │ │ │ │ │鄭聖權 │ │ │ │ │ │ ├───┼─────┼─────┼──────┼─────┼─────┼──┤ │007 │盛易隆企業│合作金庫中│96年10月31日│14,333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和分行 │ │ │ │ │ ├───┼─────┼─────┼──────┼─────┼─────┼──┤ │008 │宜輝實業股│上海銀行北│96年11月5日 │3,04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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