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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請人
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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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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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智鼎電子股│華南銀行板│96年12月10日│75,23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橋分行    │            │          │          │    │
├───┼─────┼─────┼──────┼─────┼─────┼──┤
│002   │益航電子股│合作金庫海│97年1月5日  │46,515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山分行    │            │          │          │    │
├───┼─────┼─────┼──────┼─────┼─────┼──┤
│003   │巨一科技股│華南銀行二│96年11月30日│912,831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重分行    │            │          │          │    │
├───┼─────┼─────┼──────┼─────┼─────┼──┤
│004   │懿華有限公│聯邦銀行中│96年11月30日│298,723元 │0000000   │    │
│      │司        │和分行    │            │          │          │    │
├───┼─────┼─────┼──────┼─────┼─────┼──┤
│005   │浩一科技有│華南銀行南│96年12月5日 │109,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勢角分行  │            │          │          │    │
├───┼─────┼─────┼──────┼─────┼─────┼──┤
│006   │連宇股份有│上海商業儲│96年11月26日│134,4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蓄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
│007   │連宇股份有│第一商銀雙│96年11月26日│1,020,803 │0000000   │    │
│      │限公司    │和分行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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