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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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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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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7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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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8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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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9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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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10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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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1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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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1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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