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1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0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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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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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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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7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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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8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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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9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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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10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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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11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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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捷能達股份│華南商業銀│96年12月5日 │20,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張│行南勢角分│ │ │ │ │
│ │雲清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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