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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泓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5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圓智科技股│聯邦商業銀│97年1月31日 │47,734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蘆洲分行│            │          │          │    │
│      │王國明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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