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金金電子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64號聲 請 人 金金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瑞芝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6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威迅科技股│上海商業銀│96年10月31日│31,269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北中和分│ │ │ │ │ │ │張政龍 │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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