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41號聲 請 人 啟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淑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游惠美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4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高合康實業│淡水信用合│97年3月31日 │156,102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高│作社成州分│ │ │ │ │ │ │建松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