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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執字第15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請人
M○○
聲請人
申○○
聲請人
巳○○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V○○
聲請人
O○○
聲請人
J○○
聲請人
D○○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L○○
聲請人
酉○○
聲請人
未○○
聲請人
宙○○
聲請人
C○○
聲請人
A○○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I○○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U○○
聲請人
Q○○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亥○○
聲請人
H○○
聲請人
B○○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地○○
聲請人
S○○
聲請人
辰○○
聲請人
R○○
聲請人
W○○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宇○○
聲請人
玄○○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G○○
聲請人
卯○○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T○○
聲請人
E○○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N○○
聲請人
F○○
聲請人
K○○
聲請人
戌○○
聲請人
P○○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天○○
聲請人
午○○
聲請人
黃○○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亞特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第三條【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金額依比例發給(適用舊制人員)】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M○○等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6 月16日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方案之第3 項為:「資遣費總金額新臺幣23,227,263元,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金額依比例發給(適用舊制人員)」,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處理聲請人M○○等人與相對人亞特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工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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