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丙○
- 被告
- 公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之一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丁○○
- 即清算人
- 乙○○
- 即清算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73號12樓之1 ,有原告所提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