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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

債權人
昇達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0000000 超過付款提示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票號0000000、0000000 之遲延利息應自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4 月9日、96年5 月7 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付款提示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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