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5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591號
- 債權人
- 曆昌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按本件之付款提示日為民國98年6 月11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