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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
    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真電電容器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債 權 人 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真電電容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真電電容器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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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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