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 債 權 人
- 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真電電容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真電電容器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縣汐止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