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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2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205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富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之送達代收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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