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040號
- 債權人
- 大庭五金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就利息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9日、民國98年5 月5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請求之利率、其中之新台幣51,945元之證明文件及確認債務人為何,債權人已於民國98年3 月23日、民國98年5 月7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應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