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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
    林章煜即瑞陽工程行聲請對債務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債 權 人 林章煜即瑞陽工程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 、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 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 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8年2 月16日起算,債權人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就票號0000000 之支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止利息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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