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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支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358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星禾國際有│台灣中小企│98年1月31日 │73,581元 │0000000 │ ││ │限公司 周│業銀行五股│ │ │ │ ││ │得意 │分行 │ │ │ │ │└───┴─────┴─────┴──────┴─────┴─────┴──┘__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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