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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9號

聲請人
朱忠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奇威企業社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384,000元,清償成數約為25.20%。經本院參酌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99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792元;財政部公告98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免稅額為每人82,000元(平均每月為6,833元)等情。債務人所列之每月生活費為16,000元【包含扶養其女朱玟卉(民國97年4月26日生)之每月支出計新台幣3,412元(6,833÷2=3,412)及扶養其母陳金梅之每月支出計新台幣2,278元(因債務人另有姊弟各1人,故平均分擔之:6,833÷3=2,278)】,並無超過。而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約為20,0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及撫養費後,剩餘之4,000元,而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確已盡清償之能事,故其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至本件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餘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均表示反對。然收入部分業經本院調查屬實,而清償成數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倘審酌債務人之收支狀況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亦已主動聲請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延長至8年,已足認其還款之誠,實無由不予債務人更生之機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4,000元,分96期清償,自
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5
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
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
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
(1)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35.17%
     每期清償金額:1,406元
(2)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9.03%
     每期清償金額:761元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40%
     每期清償金額:416元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10.14%
     每期清償金額:406元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8.00%
     每期清償金額:320元
(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6.60%
     每期清償金額:264元
(7)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62%
     每期清償金額:225元
(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比率:5.04%
     每期清償金額:202元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6.除為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購買單價新台幣8,000元以上
  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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