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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7號

聲請人
黃英蘭
即債務人
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確有任職於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固定收入,每月平均薪資新台幣(下同)52,424元。薪資收入係依據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為634,292元,每月平均給付52,857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薪資給付總額為629,007元,每月平均給付52,417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衡諸前揭情形,本院認為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之平均收入為52,424元,應屬合理可信。

(二)債務人於98年12月2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31,452元,合計72期(六年),總計清償 2,264,544元,清償比例28.89%(更生債權為7,837,246)。本院於98年12月 7日函各債權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之債權總額及債權人數均未超過半數,未能可決。惟檢視債務人之生活現況及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所列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0,972元,其中包含與配偶共同分擔房屋租金7,000元(依據提供之租賃契約影本記載每月租金14,000元)、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829元(包含勞健保費)、扶養子女費用 4,143元(與配偶共同扶養一名12歲之女兒),其支出經核均無逾合理必要程度,已無再逐一檢視債務人各項支出細目之必要。且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六年者,應表明無法於六年內清償之特別情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係以六年為期,且亦未表明特別情事以供本院審酌,又所謂特別情事,參照消債條例第53條之立法理由,係指為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過短,致債務人每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始規定有延長之必要。是故本條款之目的乃在將原為六年之清償額,由債務人自於其所提更生方案平均分攤於八年償還,非謂增加兩年之給付額,更非法院有權命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強制延長為八年。債務人既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提高還款金額,雖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達28.89%,惟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即不得僅以清償成數過低謂其更生方案不合理。

(三)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前轉匯各債權人,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1,452元。          │
│3.債權總金額:7,837,246元                                                  │
│4.總清償金額:2,264,544元                                                 │
│5.總清償比例:28.8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第1-71期)│  (第72期)  │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664,593  │ 192,032  │  2,667     │  2,6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勞工保險局      │ 102,735  │  29,685  │    412     │    433     │
│    │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3,280 │ 298,562  │  4,147     │  4,1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65,329  │  18,877  │    262     │    2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 204,663  │  59,137  │    821     │    84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07,316  │  31,009  │    431     │    40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行股│1,105,702 │ 319,489  │  4,437     │  4,462     │
│    │份有限公司(包含│          │          │            │            │
│    │友邦信用卡701003│          │          │            │            │
│    │元之債權)      │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665,817  │ 192,385  │  2,672     │  2,673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94,757  │  56,274  │    781     │    823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166,723  │  48,174  │    669     │    675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523,480  │ 151,258  │  2,101     │  2,08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124,456 │ 324,907  │  4,513     │  4,48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97,165  │ 288,127  │  4,002     │  3,98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14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 129,985  │  37,559  │    522     │    49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411,618  │ 118,935  │  1,652     │  1,643     │
│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    │司              │          │          │            │            │
├──┼────────┼─────┼─────┼──────┼──────┤
│ 16 │花旗(台灣)商業│ 339,627  │  98,134  │  1,363     │  1,36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7,837,246 │2,264,544 │  31,452    │  31,452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71期)*71 + 每期分配金額(第72期)*1。    │
│三、每期可分配金額係依債權比例計算。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
│    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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