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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2號

聲請人
鄭淑美
即債務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蔡瑾璇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林志淵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確有薪資等固定收入,自陳自99年 6月26日起轉任職於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並由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在職證明一紙證明。目前每月薪資19,000元(包含底薪15,000元、全勤2,000元、伙食津貼1,500元、其他津貼 500元),三節獎金之發放視公司營運情況核發,有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線主管出具之薪資明細證明之。因此倘以三節獎金合計得領取一個月之全薪暫估,則債務人包含三節獎金之月平均收入約為20,583元(19,000*13/12),勞健保費合計每月以 500元估算,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0,083元(20,583-500)。衡諸前揭情形,本院認為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20,083元間,與本院所調查之資料大致相符,應屬合理可信。

(二)債務人於99年7月2日具狀陳報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96期(即八年),每期支付9,600元,合計清償新台幣921,600元,清償比例26.32%(更生債權為3,501,326元)。本院於99年7月22日函各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同意者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者有永豐商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曾於99年 8月10日以書狀表示反對更生方案,惟本院詢問是否同意更生方案函係於99年 7月28日送達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因此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至遲應於99年8月9日向本院為反對之表示,故已經法律規定擬制同意之事項,不容嗣後之反對表示變更原擬制之效力。不同意之債權人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及擬制同意之債權總額及債權人數均逾半數,通過可決。復再檢視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0,483元(00000-0000),已低於內政部公佈台北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每月10,792元,足證明債務人業已盡力於縮減支出來提高每月還款金額,且債務人並主動將還款期限由六年延長至八年,提高還款總額,更證明了債務人面對債務之誠意。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僅26.32%,債權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權仍有部分減損,惟按更生乃以債務人之最大能力為清償,期能走出龐大債務壓力,再啟人生,則僅以清償比例過低而指更生方案不合理,與本法意旨不符。是檢視債務人之收支後,既足認債務人業已竭其能力降低支出而盡最大清償能力,債權人受償之金額亦達一定成數,其更生方案即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可決,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以曾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為不同意更生方案表示之債權人為限,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月為1期,每期清償9,600元,合計96期(8 │
│  年)。                                                                    │
│2.每期在當月2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
│  所示。                                                                    │
│3.債權總金額:3,501,326元。                                                  │
│4.總清償金額:921,600元。                                                   │
│5.總清償比例:26.3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          │          │(第1-95期)│  (第96期)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5,307 │ 269,876  │   2,811    │   2,8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 472,650  │ 124,408  │   1,296    │   1,28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80,758  │  21,257  │     222    │     167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69,878  │  44,714  │     466    │     4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681,044  │ 179,261  │   1,867    │   1,8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1,689 │ 282,084  │   2,938    │   2,97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3,501,326 │ 921,600  │   9,600    │   9,6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總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第1-95期)*95 +每期分配金額(第96期)。(第96 │
│    期係用以調整前95期四捨五入之累計差額)                                  │
│三、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據債權比例計算。                                        │
│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
│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五、債務人應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
│    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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