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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

聲請人
甲○○

            之1

            之1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縣林口鄉○○○路○段三七四號四樓之二、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本院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五二號民事裁定暨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板院通九十三執日字第一一三三號函影本各1 件為證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11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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