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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3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32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關係人
維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關係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維信科技有限公司、丁○○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5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7,497,57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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