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196號
- 聲請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丙○○
- 關係人
- 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3 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更名前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44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14,201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書、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