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10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乙○○
- 相對人
- 昂承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庚○○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壬○○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1年6 月18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5,000,000元,到期日民國91年7 月25日,詎於到期日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就請求金額及自民國91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三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