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戊○○
- 當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33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連美雲兼莊金殿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丁○○○○○○○○. 丙○○○○○○○○.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九七五號擔保提存事件一案為相對人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擔保物八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債券壹張(債券代號:A八九一0六),准予發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利益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其中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該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803 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提存物後,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78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328號發函通知相對人在案,迄今其所定21日之期間應已屆滿,而相對人仍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803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3975號提存書、民國97年12月24日板院輔民立97年度聲字第3328號函、民國96年7月19日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34881號函、繼承系統表、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聲請狀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件假扣押債務人之一莊金殿業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日死亡,而由相對人莊連美雲、莊佳融、莊佳穎、莊玉絹為其法定繼承人,其中僅相對人莊連美雲呈報限定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6年7月19 日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34881號函等件影本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可證,故本件自應列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連美雲、莊佳融、莊佳穎、莊玉絹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之相對人,合先敘明。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96年7月6日以96年度裁全字第480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2789號對相對人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假扣押執行,嗣聲請人於97年3月12 日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即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形。又聲請人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亦經本院於97年12月24日以板院輔民立97度聲字第3328號函催告相對人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復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誤,惟相對人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未行使權利,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0份附卷可證,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就相對人韋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於取得上開假扣押裁定後,並未對相對人莊連美雲及被繼承人莊金殿之財產聲請本院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乙節,亦經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2789號假扣押執行案卷查核屬實,則依前揭規定,提存所是否得逕行發還提存物,應由提存所自行審酌,是聲請人就相對人莊連美雲、莊佳融、莊佳穎、莊玉絹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