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13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丁○○
相對人
甲○○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緒英國際有限公司)、丁○○、戊○○、己○○、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6 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89,605元│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89,605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蘇珍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