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66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660號
- 聲請人
- 泳原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聲請人
- 人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王中平律師
- 相對人
-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泳原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清彬」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