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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33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33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滿貫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巿培德路十四巷四十一之八號二樓)為滿貫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滿貫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又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 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滿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滿貫公司)積欠聲請人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681,554 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因滿貫公司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呂曼珍已於95年1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為此,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查滿貫公司積欠聲請人上開借款,惟其經經濟部以97年10月29日經授中字第0973523603號函廢止登記後,並未選任清算人,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呂曼珍已於95年12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基本資料、戶籍謄本等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5號及第21號民事裁定各1 件查閱無訛,堪可認定,是為處理滿貫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前以上開民事裁定選任呂曼珍之父乙○○為其遺產管理人,是以渠擔任滿貫公司之清算人,並無不當,爰選派乙○○為增祥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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