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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谷輔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聯贊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聯贊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

⒈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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