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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6號

呈報清算終結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6號

聲請人
鴻祥鑄造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鴻祥鑄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終結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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