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家訴字第41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830,400元(依民國95年我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比較表核算,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年【14124800=806400】又5月【54800=24000】 之扶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