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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告
富華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零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柒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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