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7號
- 原告
- 陳萬得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慧律師
- 被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訴訟代理人
- 周芝馨
- 被告
- 立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柏羽
- 被告
- 人
- 被告
- 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許承震
- 被告
- 人
- 被告
- 賴良政即賴良政建築師事務所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5行中關於「自98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0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