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蔡麗婉
- 上訴人
- 楊嘉修
- 上訴人
- 黃怡萍
- 上訴人
- 王昭舜
- 上訴人
- 卓秀穗
- 上訴人
- 吳秉中
- 上訴人
- 李建億
- 上訴人
- 劉美蘭
- 上訴人
- 高靖騏
- 上訴人
- 李俊民
- 上訴人
- 何孟勳
- 上訴人
- 林子翔
- 上訴人
- 楊永為
- 上訴人
- 吳如慧
- 上訴人
- 吳秉仁
- 上訴人
- 許應治
- 被上訴人
- 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彭維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1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