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蔡麗婉
上訴人
楊嘉修
上訴人
黃怡萍
上訴人
王昭舜
上訴人
卓秀穗
上訴人
吳秉中
上訴人
李建億
上訴人
劉美蘭
上訴人
高靖騏
上訴人
李俊民
上訴人
何孟勳
上訴人
林子翔
上訴人
楊永為
上訴人
吳如慧
上訴人
吳秉仁
上訴人
許應治
被上訴人
富利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彭維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建字第1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