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張紫能
- 當事人吉虹有限公司、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2號上 訴 人 吉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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