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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3號

原告
傑豹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富群儀電工業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於98年7 月13日更正狀載為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肆仟肆佰零貳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參元,原告前僅繳納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參元。

二、原告應補正對被告富群儀電工業有限公司、甲○○及丙○○等人之準備書狀(含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請求權依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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