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3號
- 原告
- 傑豹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原告與被告富群儀電工業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於98年7 月13日更正狀載為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肆仟肆佰零貳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參元,原告前僅繳納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參元。
二、原告應補正對被告富群儀電工業有限公司、甲○○及丙○○等人之準備書狀(含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請求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