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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張紫能

  • 當事人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施習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一、聲請人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自96年11月迄今於造隆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取薪資之證明(如附影本,務須清晰)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新臺幣(下同)4,800 元、水電瓦斯電話費5,000元、子女學雜費1,500元之證明。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共同居住?若否,請敘明理由並提出目前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居住之人為何?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六、聲請人配偶張民雄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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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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