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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高文淵

  • 當事人
    徐孝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孝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務人徐孝傑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其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共新臺幣(下同)695,77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98年8 月6 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該行以聲請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由,而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惟該行所提出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為分69期,利率10% ,每月清償13,436元,而聲請人任職於大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約3 萬元,倘扣除前置協商還款金額每月13,436元,僅餘約16,564元,而聲請人尚須扶養其母親及其子女,故其已無法負擔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共計27,000元之支出,是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之情事,且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其母親及其姐弟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戶籍謄本、大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至98年8 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0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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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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