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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
甲○○ 通訊地址台北縣板橋郵政4之78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釋明聲請人目前實際住所地何在,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
    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向萬泰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之證明。
三、請就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曾領取
    之重度視障補助每40,000元及低收入戶補助28,000元,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四、詳細說明債權人清冊中所記載債權人陳金龍之800 萬元債權
    及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27,
    000 元債權之發生原因,並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
    任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董事長、御品養生
    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董事長、順天然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解散)之監察人、荷軒企業有限公司(撤銷)之股東、
    珍珠李企業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登耀興業有限公司(
    解散)之董事、鑫世紀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黑珍珠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撤銷)之監察人、鑫欣實業有限公司之董
    事、儷雅企業有限公司(撤銷)之董事、流型企業有限公司
    之董事,並為彩蝶夢衣西餐廳、李奇企業社等事業單位之負
    責人,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
    (一)上開各該公司若已解散或撤銷登記,時間為何時?清
          算之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擔任各該公司及事業單位負責人之期間為何(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
          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
          整人、重整監督人)?
    (三)聲請更生之前五年,各該公司及事業單位有無營業活
          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
    (四)聲請人對於各該公司及事業單位,現有無任何財產上
          之權利?
六、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
    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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